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兴民智通: 关于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

时间:2023-07-28 19:28:45 来源:证券之星

证券代码:002355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证券简称:兴民智通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公告编号:2023-065


(资料图片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兴民智通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关于 2023 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

   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

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
   特别提示:

   一、会议召开基本情况

   现场会议时间为:2023 年 7 月 28 日(星期五)下午 15:30

   网络投票时间为:2023 年 7 月 28 日,其中,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

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 2023 年 7 月 28 日上午 9:15-9:25、9:30-11:30,下午 13:00-15:00;

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 2023 年 7 月 28 日上午 9:15 至下午

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。

   二、会议出席情况

   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 6 人,代表股份 40,609,126 股,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

   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 0 人,代表股份 0 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 0%。

  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 6 人,代表股份

   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 5 人,代表股份 609,126 股,占

公司股份总数 0.0982%。

  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。公司聘请的广东知恒(前海)律

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,并出具法律意见书。

   三、议案审议表决情况

   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,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:

   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,表决结果如下:

   表决结果:同意 40,597,726 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 99.9719%。

   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:同意 597,726 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

的 98.1285%。

   四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
   广东知恒(前海)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《法律意见书》,

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《治理准则》《网络投票实施细则》

等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《议事规则》的规定;出席会议人员的

资格、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;会议表决程序、表决结果合法有效;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

法有效。

   五、备查文件

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。

   特此公告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兴民智通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董事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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